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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相對人
鍾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7 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關於「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四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存字第四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理由欄第二點關於「經本院以103 年度存字第430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存字第430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理由欄第二點關於「執行案號:本院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587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執行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587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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