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11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115號

原告
元碩行銷工作室即吳懿哲
被告
陳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經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嗣後不得再行變更(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6號判例意旨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 年9 月約定由被告委託原告代為操作雅虎關鍵字自然排名乙年,如中途解約,被告無條件支付原告違約金等語(下稱系爭契約),嗣被告於106 年1 月以Email 通知原告決定終止系爭契約,顯已達中途解約之意,故應依系爭契約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元。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因系爭契約糾紛而起訴,核非因不動產經界、分割或其他關係涉訟,而兩造於系爭契約約定事項第4項中載明「本合約任何爭議之解決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文字明確,有系爭契約影本1 份在卷可稽,足證兩造已以文書合意因系爭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