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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3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377號

原告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增雄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告
青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928元,及民國10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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