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37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377號
- 原告
-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增雄
- 訴訟代理人
- 何正偉
- 被告
- 青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928元,及民國10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