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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4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40號

原告
黃菊枝
被告
徐聖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得心證之理由欄㈠中關於「2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20,0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所為106年度苗小字第40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得心證之理由㈠中關於22,000元之記載,係220,000 元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40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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