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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464號

給付設計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464號

原告
熊先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農漁牧業休閒觀光推展協會間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苗栗縣農漁牧業休閒觀光推展協會並非自然人,事實上不能自為訴訟行為,應由代表該協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之。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中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而有被告無訴訟能力且訴訟程序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6 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未補正。從而,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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