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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576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576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訴訟代理人
姚宥如
被告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崑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所謂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者(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原告起訴對象乃址設臺北市萬華區之被告(本院卷第8、27頁:公司變更登記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則原告既無何特別審判籍之主張或舉證,揆諸首揭說明,其逕向本院提起本訴勢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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