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5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576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阿勝
- 訴訟代理人
- 姚宥如
- 被告
- 唐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崑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所謂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者(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原告起訴對象乃址設臺北市萬華區之被告(本院卷第8、27頁:公司變更登記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則原告既無何特別審判籍之主張或舉證,揆諸首揭說明,其逕向本院提起本訴勢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