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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64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649號

原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黃佳祥
被告
黃莉芳即台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小字第67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20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查原告起訴後考量本件扣押命令乃民國106年2月15日送達被告、被告於106年4月19日已停業,因而僅以「106年3月1日~106年4月18日」範圍內求償受移轉之薪資,復依106年度債務人劉軒伯之勞保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1009元為計算,如是減縮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所主張之扣押款即1萬1204元(21009/3+21009/30*18/3),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本判決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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