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6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649號
- 原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黃佳祥
- 被告
- 黃莉芳即台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小字第67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20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查原告起訴後考量本件扣押命令乃民國106年2月15日送達被告、被告於106年4月19日已停業,因而僅以「106年3月1日~106年4月18日」範圍內求償受移轉之薪資,復依106年度債務人劉軒伯之勞保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1009元為計算,如是減縮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所主張之扣押款即1萬1204元(21009/3+21009/30*18/3),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本判決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