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649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黃佳祥 被 告 黃莉芳即台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 度壢小字第67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20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查原告起訴後考量本件扣押命令乃民國106年2月15日送達被告、被告於106年4月19日已停業,因而僅以「106年3月1日 ~106年4月18日」範圍內求償受移轉之薪資,復依106年度 債務人劉軒伯之勞保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1009元 為計算,如是減縮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所主張之扣押款即1萬1204元(21009/3+21009/30*18/3),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本判決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