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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6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654號

原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仁芳
被告
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7,316 元,及自106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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