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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王筆毅
  •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鄭文斌

  • 原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654號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仁芳 被   告 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7,316 元,及自106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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