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6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654號
- 原告
-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財
- 訴訟代理人
- 陳仁芳
- 被告
- 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7,316 元,及自106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