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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2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248號

原告
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被告
立宇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雲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可參)。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兩造訂購合約已明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4頁),則本件無專屬管轄問題,應受兩造管轄權合意之拘束,爰依原告聲請(本院卷第33頁)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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