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248號原 告 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被 告 立宇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雲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可參)。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兩造訂購合約已明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4頁), 則本件無專屬管轄問題,應受兩造管轄權合意之拘束,爰依原告聲請(本院卷第33頁)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