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27號
- 原告
- 莊士雍
- 被告
- 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富居窗簾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營業證明。
二、原告提出被告侵吞公款、營業之損失、原告薪資損失等事實究竟為何,及證明前開事項之證據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富居窗簾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營業證明。
二、原告提出被告侵吞公款、營業之損失、原告薪資損失等事實究竟為何,及證明前開事項之證據資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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