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27號原 告 莊士雍 被 告 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富居窗簾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營業證明。 二、原告提出被告侵吞公款、營業之損失、原告薪資損失等事實究竟為何,及證明前開事項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