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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2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27號

原告
莊士雍
被告
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富居窗簾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營業證明。

二、原告提出被告侵吞公款、營業之損失、原告薪資損失等事實究竟為何,及證明前開事項之證據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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