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45號

原告
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
訴訟代理人
陳拓州
被告
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喆
被告
張永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