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45號原 告 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 訴訟代理人 陳拓州 被 告 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喆 被 告 張永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