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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53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32號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偉
被告
苗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萬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萬9,167元,嗣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7 萬5,955 元。是原告之請求既已因減縮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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