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53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32號
- 原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冠偉
- 被告
- 苗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萬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萬9,167元,嗣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7 萬5,955 元。是原告之請求既已因減縮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