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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6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申惟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600號

原告
鄭錦昌
被告
汎妃爾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秀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5 頁)。嗣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審理中當庭變更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萬元(見本院卷第41頁)。經核原告聲明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觀諸首揭規定,自無不合,而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2 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惟經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9 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次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均於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欄位蓋章,足認其等均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當負付款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金額合計1,200,000 元,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核屬正當。故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票款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申惟中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付款人   │    提示日    │
│    │              │            │ (新臺幣) │   (民國)   │            │              │
├──┼───────┼──────┼──────┼───────┼──────┼───────┤
│ 1  │汎妃爾實業有限│YLA0000000  │500,000元   │106 年4 月4 日│台中商業銀行│106 年6 月27日│
│    │公司          │            │            │              │苑裡分行    │              │
│    │陳秀龍        │            │            │              │            │              │
├──┼───────┼──────┼──────┼───────┼──────┼───────┤
│ 2  │汎妃爾實業有限│YLA0000000  │500,000元   │106 年4 月5 日│台中商業銀行│106 年6 月27日│
│    │公司          │            │            │              │苑裡分行    │              │
│    │陳秀龍        │            │            │              │            │              │
├──┼───────┼──────┼──────┼───────┼──────┼───────┤
│ 3  │汎妃爾實業有限│YLA0000000  │200,000元   │106 年4 月10日│台中商業銀行│106 年6 月27日│
│    │公司          │            │            │              │苑裡分行    │              │
│    │陳秀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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