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合益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江慈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