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9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7號
- 原告
- 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崐峰
- 原告
- 約瑟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5,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