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陳秋錦
- 當事人集思得利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謝福鑫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 告 集思得利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福鴻 被 告 謝福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DC12高扭力馬達,馬力300W、馬達扭力40KG-M,直徑(或小於)12公分,長度(或小於28公分)之電機馬達12個,經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具狀陳報上開電機馬達單價為新臺幣(下同)3,660 元,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3,920元(計算式:3,660 ×12=43,920);另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 告給付4,000,000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000,000 元為準。而原告主張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高於先位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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