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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告
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勝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

定(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請具體表明請求給付之數額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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