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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3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告
詠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璧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訴請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非以該抵押權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金額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苑裡鎮苑北段829 地號土地及其上苑北段266 、267 地號建物所共同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為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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