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文即保福工程行、樂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4,7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4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