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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
    羅義德

  • 原告
    永潔資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永潔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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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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