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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6號

聲請人
崇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倪
相對人
劉振輝

      林敏文

      劉平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號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0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996,900 元,有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6,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至調解聲明第2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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