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崇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安倪
- 相對人
- 劉振輝
林敏文
劉平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號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0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996,900 元,有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6,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至調解聲明第2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