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陳亭好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 被 告 崇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 被 告 徐仲仁 徐源維 徐源廣 徐榮彩 徐源泉 徐俊凱 徐俊萍 徐小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等9 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應提出被告徐仲仁、徐源維、徐源廣、徐榮彩、徐源泉、徐俊凱、徐俊萍、徐小茜就其等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6分之20)(下稱系爭土地)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所為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如未能提出系爭買賣契約,則依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