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 原告
- 陳亭好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銨
- 被告
- 崇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詩超
- 被告
- 徐仲仁
徐源維
徐源廣
徐榮彩
徐源泉
徐俊凱
徐俊萍
徐小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36 )(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被告崇格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即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13,326,984元為準(計算式:2,665,397 元+7,996,190 元+2,665,397 元=13,326,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