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陳亭好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 被 告 崇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 被 告 徐仲仁 徐源維 徐源廣 徐榮彩 徐源泉 徐俊凱 徐俊萍 徐小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36 )(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被告崇格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即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13,326,984元為準(計算式:2,665,397 元+7,996,190 元+2,665,397 元=13,326,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