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鍾宇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