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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6號

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告
黃弘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依訴之聲明第二項主張之分配方式,與被告公告之分配結果,二者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之差額)及說明理由,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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