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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陳秋錦

  • 當事人
    陳宣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6號原   告 陳宣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威傑即大利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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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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