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2,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0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1,5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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