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袁煌凱即明威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7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