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 原告
- 袁煌凱即明威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7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7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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