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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告
袁煌凱即明威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7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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