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陳亭好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 被 告 徐月蘭 黃徐鳳蘭 林錦霞 崇格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苗栗縣頭份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被告崇格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即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6,663,493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