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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號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號

原告
陳亭好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
被告
徐月蘭
被告
黃徐鳳蘭
被告
林錦霞
被告
崇格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苗栗縣頭份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被告崇格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即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6,663,493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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