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2號原 告 誼宸防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諮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文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二、被告彭文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