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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告
祥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聖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宏冠食品有限公司、林煥發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9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

二、原告應具狀更正起訴狀當事人欄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稱謂。

三、被告林煥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金冠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登事項卡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原告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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