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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秋錦王筆毅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告
禾橙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德
被告
焜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於民國105 年7 月間承攬被告冷卻水設備配管工程,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2 紙(下稱系爭支票)予以原告請款。詎原告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4,687 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7 頁),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154,687元,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   付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民 國 )  │                │
├──┼────┼──────┼─────┼───────┼────────┤
│ 1  │焜燿有限│440,000元   │AB0000000 │105 年7 月20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公司    │            │          │              │竹南分行        │
├──┼────┼──────┼─────┼───────┼────────┤
│ 2  │焜燿有限│714,687元   │AT0000000 │105 年7 月25日│凱基銀行新竹分行│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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