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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秋錦王筆毅申惟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訴人
被告
宜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丁強
上訴人
被告
詹育穎

      劉秋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申惟中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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