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宜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丁強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詹育穎
劉秋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