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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苗栗縣泰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温明凱即鴻鈞水電消防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憶旻
被告
長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式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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