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42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