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王筆毅
- 法定代理人鍾志明
- 上訴人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許銘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被 上訴人 許銘栗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7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調解書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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