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7號
- 原告
- 劉青森即和富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輝律師
- 被告
-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瓊芬
- 訴訟代理人
-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6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若有調查證據,請儘速依法呈報本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6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若有調查證據,請儘速依法呈報本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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