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7號原 告 劉青森即和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6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若有調查證據,請儘速依法呈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