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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周靜妮
  • 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 原告
    劉青森即和富工程行
  • 被告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7號原   告 劉青森即和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6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若有調查證據,請儘速依法呈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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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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