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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告
劉青森即和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告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6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若有調查證據,請儘速依法呈報本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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