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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告
詠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璧
被告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7 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檢附相關證據,書狀及證據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應補正苗栗縣○○鎮○○段000 ○000 ○號(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原告應陳報以苗栗縣通宵地政事務所82年通苑字第7167號收件,於民國82年11月15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50 萬元,存續期間為50年之抵押權,其所設定之標的範圍是否包含系爭建物?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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