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4號上 訴 人 台灣喜慶客家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倫 被 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