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謝漢銘
- 被告
-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60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