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謝漢銘 被 告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60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