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廖弼妍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徐裕明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忠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裕明 被 告 徐忠龍 呂美惠 謝兆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以本院106 年度補字第809 號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556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其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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