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周柏成
- 被告
-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裕明
- 被告
- 徐忠龍
呂美惠
謝兆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以本院106 年度補字第809 號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556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其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