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被告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可參)。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兩造承攬契約第41條第2項已明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14頁),則本件無專屬管轄問題,原告向非合意管轄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