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 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被 告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可參)。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兩造承攬契約第41條第2項已明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 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14頁),則本件無專屬管轄問題,原告向非合意管轄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