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江振源
  •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陳亞理

  • 原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   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被   告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可參)。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兩造承攬契約第41條第2項已明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 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14頁),則本件無專屬管轄問題,原告向非合意管轄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慧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