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廖弼妍
- 法定代理人王國儒
- 原告王銘文
- 被告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王銘文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大介 被 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訴訟代理人 李律欣律師 黃璽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原告應陳報以下事項: 1.系爭土地自95年起之數年間,原告與被告間之使用借貸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使用目的為何? 2.原告請求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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