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原告
- 王銘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傑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輝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大介
- 被告
-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儒
- 訴訟代理人
- 李律欣律師
黃璽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原告應陳報以下事項:
1.系爭土地自95年起之數年間,原告與被告間之使用借貸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使用目的為何?
2.原告請求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依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