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告
王銘文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大介
被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訴訟代理人
李律欣律師

      黃璽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原告應陳報以下事項:

1.系爭土地自95年起之數年間,原告與被告間之使用借貸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使用目的為何?

2.原告請求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依據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