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廖弼妍
  •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 原告
    王銘文
  • 被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王銘文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大介 被   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訴訟代理人 李律欣律師 黃璽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原告應陳報以下事項: 1.系爭土地自95年起之數年間,原告與被告間之使用借貸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使用目的為何? 2.原告請求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惠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