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銘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7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0,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