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原告
- 李坤鎔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6 年8 月14日以106 年抗字第319 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故原告自應按本院裁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