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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給付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告
姜森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被告
曾榮宏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請求之金額為12,008,395元本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因共同投資苗栗縣造橋鄉大桃坪段之土地,於民國102 年初,被告欲在同段884-8 地號土地上建造1 間名為「異國風情」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以供自用並作為銷售土地之樣品屋,雙方乃於張仲良建築師事務所商討,委請該建築師設計規劃,經討論後被告決定開始建造,並委由原告處理系爭房屋建造之委工、現場監督及付款等相關事宜,言明所有支出花費均由被告負擔,包含原告往返之汽車維護及加油費用。原告受任後,即出面委請鋼構、泥作、水電、油漆工等進場施作,並墊付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費用共12,008,395元,惟被告僅於102 年4 月29日匯款150 萬元、同年5 月13日匯款200 萬元予原告,用以支付建屋工程款,其餘款項均未償還。被告雖另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同年4 月16日匯款100 萬元予原告,然此係償還被告於102年4 月3 日向原告所借之200 萬元款項,與興建系爭房屋無涉,自無扣除之理。進步言之,原告曾先後匯給被告達800萬元,而本件建屋費用被告僅匯款350 萬元,是本案認定之金額,自無須再扣抵前揭350 萬元。爰依民法第546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原告支出之必要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8,3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受任處理系爭房屋建造事宜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被告不爭執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合計為7,595,870 元;其餘款項或無簽收單據可證、或與興建系爭房屋無關,被告均不予承認,被告亦未允諾給付原告執行費用。又被告已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同年4 月16日匯款100 萬元、同年4 月29日匯款150 萬元、同年5 月13日匯款200 萬元予原告,用以支付前開建屋費用,是經扣除前開530 萬元後,被告僅需再支付2,295,870 元。原告雖稱被告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同年4 月16日匯款100 萬元,係為清償102 年4 月3 日向原告所借之200 萬元,而非支付建屋費用云云。然被告否認與原告間有金錢借貸關係,前開200 萬元實係原告出售被告之土地後,交付予被告之部分土地價款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為行集中審理,協同兩造協議並簡化爭點整理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卷二第75-105頁、第137-141 頁、第

172、176頁)

⑴兩造因投資坐落苗栗縣造橋鄉大桃坪段之土地,被告曾委由原告處理同段884-8 地號土地上興建系爭房屋之委工、現場監督及付款事宜。

⑵被告曾於102 年4 月29日支付150 萬元、102 年5 月13日支付200 萬元予原告,用以支付興建系爭房屋之費用。

⑶原告主張受任興建系爭房屋支出如附表所示之必要費用,被告不爭執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備註欄所示。

㈡本件爭點:原告就系爭房屋之建造,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得請求被告償還之必要費用為何?是否尚須扣除被告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及102 年4 月16日匯款100 萬元?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28 條、第5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共同投資苗栗縣造橋鄉大桃坪段之土地,被告於102 年初,欲在同段884-8 地號土地上建造系爭房屋以供自用並作為銷售土地之樣品屋,乃委由原告處理系爭房屋建造之委工、現場監督及付款事宜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884-8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屋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見卷一第19-22頁、第29頁、第37-45 頁),堪信為真實。是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其受任建屋所墊付之必要費用,自屬有據。

㈡原告主張其受任興建系爭房屋,支出如附表所示之必要費用12,008,395元,據其提出帳冊資料及費用單據為憑(見卷一第211-407 頁、第525-527 頁);被告就其中7,595,870 元並不爭執(如附表備註欄所列不爭執項目),其餘則不予承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有墊付逾7,595,870 元之必要費用,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前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茲就附表中兩造爭執之項目及金額審酌如下:

⒈附表1 范秉泉部分:

⑴原告主張於101 年11月20日支付19,200元,並未記載其用途,亦無任何簽收資料可佐,不應列計。

⑵編號5 年終獎金20,000元部分,業經范秉泉在帳冊上簽收(見卷一第213 頁);被告既不否認范秉泉確有於系爭房屋興建時在場工作,自無不能依其工作多寡給予獎金之理,此部分既有實際支付予范秉泉,應予列入。

⑶編號11支付30,000元部分,原告所提帳冊中僅自行記載支付范秉泉(見卷一第215 頁),未經范秉泉簽收,難認確有支出之事實,不應列計。

⑷編號20支付20,000元顧工地零用金,原告之帳冊記載支付范秉泉(見卷一第217 頁),雖未經范秉泉簽收,然觀原告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一第531頁),於102 年3 月22日確有轉帳支付范秉泉20,000元之交易紀錄,故此筆金額應予列入。

⑸編號46身體不適慰問金,原告並未證明與范秉泉之工作內容有何關聯,不應列計。

⒉附表2 亮叔部分:原告主張其支付亮叔之項目為紅包、夫人仙逝奠儀、喝茶錢等,難認屬興建系爭房屋之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

⒊附表4 陳源坤部分:

⑴證人陳源坤於本院證稱:伊去系爭房屋做過鐵的構造,屋頂的瓦也是伊叫人去做的,伊做的部分大約500 萬元,但有一部分工資還沒拿到等語(見卷一第153-155 頁)。而原告所列之房舍廚房灌漿8,900 元及鋁門窗38萬元,並非陳源坤證述之施工內容,原告所提帳冊中就前開項目亦無陳源坤簽收(見卷一第243 頁),故均不應列計。

⑵編號51房屋興建工程款180 萬元,業經陳源坤在原告帳冊中簽收原告交付之票號AA0000000 號支票1 紙(見卷一第241 頁);又前開180 萬元支票已於102 年11月6 日提示兌現,亦有陳源坤之存摺影本在卷可佐(見卷二第155 頁),是此項180 萬元工程款應予列入。

⒋附表5 花園燈具部分:

⑴原告主張其有在系爭房屋安裝燈具乙節,經其提出施工現場照片為證(見卷二第163-167 頁),且觀帳冊中編號52之燈具125,000 元並有「燈德燈具行林立晉」之簽收紀錄(見卷一第241 頁),堪認前開燈具支出金額應可採信。

⑵至編號91之燈具費用4,600 元,則未經何人簽收(見卷一第245 頁),難認此項支出屬實,不應列計。

⒌附表10張雲男部分:其中編號43之水電費用5,000 元,係原告在帳冊中自行記錄(見卷一第257 頁),與張雲男收款簽名之情形有別(見同卷第255 頁),是此項金額不應列計。

⒍附表11饒桂嬌部分:原告就本項種植花卉、香蕉及草皮之費用,提出饒桂嬌簽收之單據及現場照片為證(卷一第261 頁、卷二第161 、167頁)。查證人饒桂嬌固於本院證稱伊有收到53,000元,然亦稱:伊只是經手幫忙叫工人,不是伊自己去種,是在造橋鄉的土地種植,至於地號伊不清楚,伊有看過系爭房屋,但不知道種植香蕉、花苗、草皮的地點在何土地或離系爭房屋多遠等語(見卷二第11-13 頁)。而依原告所提之現場照片,僅能看出系爭房屋旁之邊坡處有種植草皮,無法證明饒桂嬌叫工人種植之花卉及香蕉亦位在系爭房屋附近,是本項應僅列計草皮費用5,000 元,其餘不予列計。

⒎附表13羅茂紜部分:原告主張支付予羅茂紜鑑界測量費67,000元,惟依原告所提帳冊資料(見卷一第263 頁),無從辨識前開費用係何地號土地鑑界之用。況原告自承兩造共同投資開發之土地,除系爭房屋坐落之884-8 地號外,尚有鄰近之多筆土地(見卷一第29頁地籍圖謄本、第73頁筆錄內容)。是前開測量費用是否與系爭房屋興建有關,自屬有疑,原告既未證明此項費用與系爭房屋之關聯性,應不予列計。

⒏附表16鍾年廣部分:原告主張其中借支5 萬元,為工程款項借支,即預先支付工程款云云。惟依原告所提帳冊(見卷一第283 頁),鍾年廣簽收處僅記載「木工鍾年廣先生借到伍萬元」,並未記載前開金額屬工程款之預支,原告復未證明前開金額與系爭房屋工程款之關係,故不予列計。

⒐附表20張仲良部分:原告主張101 年10月12日以借支名義匯款30萬元予張仲良,屬建築師服務費之預付乙節,據其提出匯款單及張仲良建築師服務費表為證(見卷一第321 、325 頁)。查系爭房屋係委由張仲良建築師設計規劃乙節,經證人羅雅暄證述明確(見卷一第145-147 頁)。依原告所提之建築師服務費表,可知張仲良建築師協助整體規劃系爭房屋之費用為66萬元(不含所得稅);而原告給付予張仲良之金額,若包含前開30萬元借支款項在內,合計為60萬元,與服務費表所載金額相近,堪認原告主張其於101 年10月12日匯款30萬元予張仲良,屬建築師服務費之預付,應可憑採,故該筆30萬元應予列計。

⒑附表23張榮賢部分:原告於103 年4 月17日匯款6 萬元予張榮賢,固提出匯款單1 紙為憑(見卷一第341 頁);然被告辯稱前開匯款時間已逾系爭房屋完工3 個月以上,且張榮賢自102 年11月起至103 年1 月初在系爭房屋施作水電工程,原告已給付現金,是前開6 萬元匯款應與系爭房屋之興建無關等語。經查,證人羅雅暄於本院證稱:建造系爭房屋時伊都有去,系爭房屋約於101 年年底開工整地,約到102 年年底收尾等語(見卷一第145 、149 頁);證人陳源坤亦證稱:伊在系爭房屋是從102 年2 月開始做,做到102 年12月底左右等語(見卷一第155 頁)。而原告於103 年4 月17日匯予張榮賢6 萬元,已逾系爭房屋完工日甚久,是否確係供建造系爭房屋之用,尚非無疑。原告既未證明此筆款項與系爭房屋之關聯性,自不應列計。

⒒附表26蔡志吉部分:原告就此項費用雖提出蔡志吉收款46,500元之簽收資料(見卷一第347 頁),然無法證明此「仿古木開放櫃」係用於系爭房屋內,故此項金額應不予列計

⒓附表27林口長旺部分:原告所提帳冊中,僅記載電視牆窗花4 片20,000元,並未經何人簽收(見卷一第349 頁)。而證人即長旺古董家具負責人林介中證稱:原告曾向伊購買窗花,已陸續購買很多年,大概10年前就開始買了,伊不記得原告有無在102 年12月購買電視牆窗花4 片,也不知道原告買的窗花安裝在何處,都是原告自己來店裡載走,電視牆窗花1 片幾千到1 萬元的都有等語(見卷二第23-25 頁)。依原告所提帳冊及林介中之證詞,仍無法證明系爭房屋內確有其向林介中購買之電視牆窗花4 片,故此項費用20,000元應不予列計。

⒔附表28彭宇莉部分:原告主張此項員工薪資,僅提出帳冊中之計算式為據(見卷一第351 頁),未見任何員工之簽收,應不予列計。

⒕附表29姜森部分:原告主張此項執行費用,僅提出自行記載之帳冊證明(見卷一第353-381 頁),並無任何收據或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則其是否確有如附表29所示項目及金額之支出,及該等支出是否屬興建系爭房屋之必要費用,均屬有疑。而原告所提證據既未能證明上情,亦無證據足證兩造間就執行費用有何約定,則原告請求執行費用544,313 元,應不予列計。

⒖附表30吳碧楨部分:原告主張於102 年3 至5 月間,有給付吳碧楨薪資每月5 萬元;被告就其中4 、5 月薪資不爭執,惟就3 月薪資辯稱:原告給付吳碧楨薪資時,係以交付現金由吳碧楨在帳冊上收訖簽名或以匯款方式進行,而編號19之帳冊紀錄屬原告自行填寫,無法證明吳碧楨有收到該5 萬元款項等語。經查,編號19吳碧楨薪資5 萬元部分,原告之帳冊中雖未經吳碧楨簽收(見卷一第359 頁),然觀原告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卷一第531 頁),於102 年3 月22日確有轉帳支付吳碧楨5 萬元之交易紀錄,堪認原告所述屬實,故編號19之薪資5 萬元應予列計。

⒗附表33阿田部分:此項費用依原告所提帳冊(見卷一第391 頁),雖記載阿田異國風情領清,然阿田究係何人?負責何事?均無法由前開帳冊得知,無從認定此筆款項屬興建系爭房屋之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

⒘附表35陳財興部分:原告主張此項費用係支付予陳財興製作等高線模型,惟未說明與興建系爭房屋有何關聯,難認屬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

⒙附表36戴敏容部分:原告主張此項為禮品費用,未說明與興建系爭房屋有何關聯,難認屬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

⒚附表37弘盛土木包工業部分:原告主張此項為施作聯絡道路之支出,然查,系爭房屋前之聯絡道路已委由鍾清河施作,且在鍾清河整路之前,原本即有水泥路面連到整塊土地前面等情,經證人鍾清河證述明確(見卷二第15-17 頁)。原告並未證明弘盛土木包工業施作之地點及與系爭房屋之關係,則其匯款予弘盛土木包工業之金額,難認屬興建系爭房屋之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

⒛附表38邱秋美、附表39姜洪樹部分:原告主張此兩項費用為代書費及增值稅,然其支付予邱秋美之款項並未提出單據佐證,且未證明前開代書費與增值稅與系爭房屋之關聯,難認屬興建系爭房屋之必要費用,應不予列計。綜上,原告受任興建系爭房屋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被告不爭執之7,595,870 元外,應加計附表1 范秉泉4 萬元、附表4 陳源坤180 萬元、附表5 花園燈具125,000 元、附表11饒桂嬌5,000 元、附表20張仲良30萬元、附表30吳碧楨5 萬元,合計9,915,870元。

㈢又被告辯稱已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同年4 月16日匯款100 萬元、同年4 月29日匯款150 萬元、同年5 月13日匯款200 萬元予原告,用以支付前開建屋費用等情,據被告提出匯款單4 張為憑(卷一第465-467 頁);原告就102 年4 月29日之150 萬元、同年5 月13日之200 萬元係清償興建系爭房屋之費用乙節,並不爭執,其餘則予以否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被告就102 年4 月15日、16日共匯款180 萬元,係用以清償建屋費用,原告之債權於前開金額範圍內因清償而消滅等節,應負舉證之責。被告雖稱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於102 年4 月3 日交付200 萬元係出售被告土地之價款,故被告於102 年4 月15日、16日匯款180 萬元,並非用以清償借款云云。然觀諸原告所提之土地買賣契約書(見卷二第113-129 頁),原告係於102 年9 月以後,始將共同開發之土地出售予訴外人林洪男、彭永昱、陳秀惠、邱慶福、鄒永炎等人;而101 年間土地過戶至原告及訴外人張世明、陳耀宗等人名下,僅係因被告欲借原告及張世明、陳耀宗之名義向造橋農會貸款,此亦經證人羅敏暄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調偵字第201 號案件中證述明確(見卷一第483 頁)。是被告主張原告於102 年4 月3 日所匯之200 萬元,係出售被告土地之價款,已屬無據。此外,被告自承兩造間有很多資金往來,資金常互相匯來匯去,有時匯款原因也搞不太清楚等語(見卷二第9 頁)。足見兩造因共同投資開發土地、辦理貸款等事宜,資金往來頻繁、原因不一而足,則被告於102 年4 月15日匯款80萬元、同年4 月16日匯款100 萬元,自不能排除係其他緣由,而非支付建屋費用。是以,被告既未證明其交付前開180 萬元予原告,係供清償建屋費用,則其抗辯原告請求之金額應再扣除該180 萬元,尚難憑採。

㈣另原告不爭執被告曾於102 年4 月29日支付150 萬元、同年5 月13日支付200 萬元清償系爭房屋之興建費用,業如前述,則原告之債權於前開350 萬元範圍內,即因清償而消滅,縱原告曾先後匯予被告800 萬元屬實,亦無證據證明其匯款原因與系爭房屋之興建有關,是原告主張本件建屋費用無須扣除前揭350 萬元,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受被告委任興建系爭房屋,支出必要費用合計9,915,870 元,扣除被告已清償350 萬元,尚餘6,415,870 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償還6,415,8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一、支付范秉泉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101.11.20 │                              │  19,200  │                │
├──┼─────┼───────────────┼─────┼────────┤
│    │102       │工地水池石頭                  │  30,000  │不爭執          │
├──┼─────┼───────────────┼─────┼────────┤
│  5 │          │年終獎金                      │  20,000  │                │
├──┼─────┼───────────────┼─────┼────────┤
│  6 │102.01.06 │電線桿遷移費用                │  20,000  │不爭執          │
├──┼─────┼───────────────┼─────┼────────┤
│ 11 │102.03.13 │電線桿                        │  30,000  │                │
├──┼─────┼───────────────┼─────┼────────┤
│ 20 │102.03.22 │顧工地零用金                  │  20,000  │                │
├──┼─────┼───────────────┼─────┼────────┤
│ 27 │102.04.10 │電線桿費用與零用金            │  20,000  │不爭執          │
├──┼─────┼───────────────┼─────┼────────┤
│    │102.05.21 │電線桿遷移費用(正門)        │  15,000  │不爭執          │
│    ├─────┼───────────────┼─────┼────────┤
│ 34 │102.05.21 │石頭                          │  31,000  │不爭執          │
│    ├─────┼───────────────┼─────┼────────┤
│    │102.05.21 │零用金                        │   4,000  │不爭執          │
├──┼─────┼───────────────┼─────┼────────┤
│ 35 │102.05.28 │石頭                          │  45,000  │不爭執          │
├──┼─────┼───────────────┼─────┼────────┤
│ 38 │102.06.17 │零用金                        │   5,000  │不爭執          │
├──┼─────┼───────────────┼─────┼────────┤
│ 46 │102.08.15 │身體不適慰問金                │   3,000  │                │
├──┼─────┼───────────────┼─────┼────────┤
│    │          │ 合計                         │ 262,200  │承認170,000元   │
└──┴─────┴───────────────┴─────┴────────┘
┌───────────────────────────────────────┐
│二、支付亮叔(道路清潔費用)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8 │102.01.25 │亮叔紅包                      │   3,000  │                │
├──┼─────┼───────────────┼─────┼────────┤
│ 33 │102.05.20 │亮叔夫人仙逝奠儀              │   5,000  │                │
├──┼─────┼───────────────┼─────┼────────┤
│ 75 │102.11.27 │亮叔喝茶錢                    │   3,000  │                │
├──┼─────┼───────────────┼─────┼────────┤
│    │          │合計                          │  11,000  │承認0元         │
└──┴─────┴───────────────┴─────┴────────┘
┌───────────────────────────────────────┐
│三、支付盧增糧(整地)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1 │102.01.09 │種植怪手                      │  35,000  │不爭執          │
├──┼─────┼───────────────┼─────┼────────┤
│  2 │102.01.23 │搬竹燒竹                      │  58,000  │不爭執          │
├──┼─────┼───────────────┼─────┼────────┤
│ 31 │102.04.22 │工地除草                      │  36,000  │不爭執          │
├──┼─────┼───────────────┼─────┼────────┤
│ 39 │102.06.07 │匯款                          │ 125,000  │不爭執          │
├──┼─────┼───────────────┼─────┼────────┤
│ 42 │102.07.18 │颱風後樹倒整理                │  15,000  │不爭執          │
├──┼─────┼───────────────┼─────┼────────┤
│ 50 │102.09.09 │除草(七月份鋸樹,八月份移樹)│  85,000  │不爭執          │
├──┼─────┼───────────────┼─────┼────────┤
│ 96 │102.12.06 │除草(用匯款的)              │  73,3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427,300  │承認427,300 元  │
└──┴─────┴───────────────┴─────┴────────┘
┌───────────────────────────────────────┐
│四、支付陳源坤(房屋基礎灌漿)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51 │102.09.19 │房屋興建工程款(支票支付)    │1,800,000 │                │
├──┼─────┼───────────────┼─────┼────────┤
│ 95 │102.12.05 │房舍廚房灌漿                  │    8,900 │                │
├──┼─────┼───────────────┼─────┼────────┤
│    │          │鋁門窗                        │  380,000 │                │
├──┼─────┼───────────────┼─────┼────────┤
│    │102.04.30 │匯款                          │1,000,000 │不爭執          │
├──┼─────┼───────────────┼─────┼────────┤
│    │102.11.19 │匯款                          │  500,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3,688,900 │承認1,500,000 元│
└──┴─────┴───────────────┴─────┴────────┘
┌───────────────────────────────────────┐
│五、支付B&Q (花園燈具)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52 │102.09.20 │燈具(南崁B&Q )              │ 125,000  │                │
├──┼─────┼───────────────┼─────┼────────┤
│ 91 │102.12.10 │戶外LED50W大照明燈            │   4,600  │                │
├──┼─────┼───────────────┼─────┼────────┤
│    │          │合計                          │ 129,600  │承認0元         │
└──┴─────┴───────────────┴─────┴────────┘
┌───────────────────────────────────────┐
│六、支付楊志枰(房屋細部裝修)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49 │102.09.09 │輕隔間                        │ 100,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100,000  │承認100,000 元  │
└──┴─────┴───────────────┴─────┴────────┘
┌───────────────────────────────────────┐
│七、支付周淑貞(房屋內部整修)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29 │102.04.16 │建築費預付款                  │ 350,000  │不爭執          │
├──┼─────┼───────────────┼─────┼────────┤
│ 37 │102.05.30 │匯款                          │ 100,000  │不爭執          │
├──┼─────┼───────────────┼─────┼────────┤
│ 40 │102.06.26 │泥做砌磚                      │ 350,000  │不爭執          │
├──┼─────┼───────────────┼─────┼────────┤
│ 41 │102.06.26 │文化石貼磚、防水工程工資      │ 190,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990,000  │承認990,000 元  │
└──┴─────┴───────────────┴─────┴────────┘
┌───────────────────────────────────────┐
│八、支付周德由(打井)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44 │102.07.20 │打井工程費用                  │ 210,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210,000  │承認210,000 元  │
└──┴─────┴───────────────┴─────┴────────┘
┌───────────────────────────────────────┐
│九、支付宋鴻運(水電)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45 │102.08.01 │抽水設備(抽水至房屋使用)    │  10,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10,000  │承認10,000元    │
└──┴─────┴───────────────┴─────┴────────┘
┌───────────────────────────────────────┐
│十、支付張雲男(水電)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43 │102.07.18 │水電                          │   5,000  │                │
├──┼─────┼───────────────┼─────┼────────┤
│ 47 │102.08.20 │新配抽水機                    │   7,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12,000  │承認7,000元     │
└──┴─────┴───────────────┴─────┴────────┘
┌───────────────────────────────────────┐
│十一、支付饒桂嬌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102.02.06 │工地種植花卉                  │  42,000  │                │
│    ├─────┼───────────────┼─────┼────────┤
│  4 │102.02.06 │香蕉種植工資                  │   6,000  │                │
│    ├─────┼───────────────┼─────┼────────┤
│    │102.02.06 │草皮                          │   5,000  │                │
├──┼─────┼───────────────┼─────┼────────┤
│    │          │合計                          │  53,000  │承認0元         │
└──┴─────┴───────────────┴─────┴────────┘
┌───────────────────────────────────────┐
│十二、支付鍾清河(細部整地)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3 │102.01.24 │工地整地怪手                  │ 100,000  │不爭執          │
├──┼─────┼───────────────┼─────┼────────┤
│  9 │102.01.28 │工地整地怪手                  │ 100,000  │不爭執          │
├──┼─────┼───────────────┼─────┼────────┤
│ 26 │102.04.09 │工地整地怪手                  │ 180,000  │不爭執          │
├──┼─────┼───────────────┼─────┼────────┤
│ 48 │102.08.30 │工地整地怪手                  │ 150,000  │不爭執          │
├──┼─────┼───────────────┼─────┼────────┤
│123 │103.01.27 │怪手整路                      │ 150,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680,000  │承認680,000 元  │
└──┴─────┴───────────────┴─────┴────────┘
┌───────────────────────────────────────┐
│十三、支付羅茂紜(鑑界)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10 │102.01.27 │測量                          │  67,000  │                │
├──┼─────┼───────────────┼─────┼────────┤
│    │          │合計                          │  67,000  │承認0元         │
└──┴─────┴───────────────┴─────┴────────┘
┌───────────────────────────────────────┐
│十四、支付吳秀英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7 │102.01.08 │水泥涵管                      │  85,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85,000  │承認85,000元    │
└──┴─────┴───────────────┴─────┴────────┘
┌───────────────────────────────────────┐
│十五、支付亞世機械五金有限公司(材料)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64 │102.11.08 │電力電纜等                    │ 103,000  │不爭執          │
├──┼─────┼───────────────┼─────┼────────┤
│ 65 │102.11.16 │東元加壓機                    │   8,520  │不爭執          │
├──┼─────┼───────────────┼─────┼────────┤
│    │          │合計                          │ 111,520  │承認111,520 元  │
└──┴─────┴───────────────┴─────┴────────┘
┌───────────────────────────────────────┐
│十六、支付鍾年廣(木工)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107 │103.01.03 │室內裝潢費用                  │ 350,000  │不爭執          │
├──┼─────┼───────────────┼─────┼────────┤
│111 │103.01.10 │裝修木工工資                  │ 450,000  │不爭執          │
├──┼─────┼───────────────┼─────┼────────┤
│122 │103.01.28 │借支                          │  50,000  │                │
├──┼─────┼───────────────┼─────┼────────┤
│127 │103.06.04 │匯款                          │  35,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885,000  │承認835,000元   │
│    │          │                              │          │(卷二第172頁) │
└──┴─────┴───────────────┴─────┴────────┘
┌───────────────────────────────────────┐
│十七、支付傅新基(泥作)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109 │103.01.07 │元月5日前的薪資               │  55,000  │不爭執          │
├──┼─────┼───────────────┼─────┼────────┤
│110 │103.01.08 │車資                          │  17,500  │不爭執          │
├──┼─────┼───────────────┼─────┼────────┤
│119 │103.01.20 │門坎(大理石4片)             │   5,700  │不爭執          │
├──┼─────┼───────────────┼─────┼────────┤
│120 │103.01.23 │工資(30.5*2,500 )           │  76,250  │不爭執          │
├──┼─────┼───────────────┼─────┼────────┤
│121 │103.01.29 │工資材料                      │ 138,450  │不爭執          │
├──┼─────┼───────────────┼─────┼────────┤
│    │          │合計                          │ 292,900  │承認292,900 元  │
└──┴─────┴───────────────┴─────┴────────┘
┌───────────────────────────────────────┐
│十八、支付徐雲盛(工頭)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58 │102.11.07 │水泥等資材費                  │  15,000  │不爭執          │
├──┼─────┼───────────────┼─────┼────────┤
│ 59 │102.11.15 │工地零用金雜費等              │  30,000  │不爭執          │
├──┼─────┼───────────────┼─────┼────────┤
│ 68 │102.11.19 │防水彈性水泥                  │  13,240  │不爭執          │
├──┼─────┼───────────────┼─────┼────────┤
│ 71 │102.11.26 │水泥工作部分全部結清          │  56,500  │不爭執          │
├──┼─────┼───────────────┼─────┼────────┤
│ 72 │102.11.26 │員工薪資                      │  40,000  │不爭執          │
├──┼─────┼───────────────┼─────┼────────┤
│ 78 │102.12.02 │預付工地資材費                │  27,000  │不爭執          │
├──┼─────┼───────────────┼─────┼────────┤
│ 79 │102.12.05 │工作人員工資(11/25-12/5止)  │  81,500  │不爭執          │
├──┼─────┼───────────────┼─────┼────────┤
│ 80 │102.12.05 │工地便當                      │   2,500  │不爭執          │
├──┼─────┼───────────────┼─────┼────────┤
│ 81 │102.12.07 │電話費補貼                    │   3,000  │不爭執          │
├──┼─────┼───────────────┼─────┼────────┤
│ 82 │102.12.09 │洗衣間地磚施工費              │   6,000  │不爭執          │
├──┼─────┼───────────────┼─────┼────────┤
│ 86 │102.12.16 │所有零工的工資                │  49,250  │不爭執          │
├──┼─────┼───────────────┼─────┼────────┤
│ 93 │102.12.19 │零工薪資(徐雲禮)            │   4,000  │不爭執          │
├──┼─────┼───────────────┼─────┼────────┤
│ 94 │102.12.20 │員工薪資                      │  48,000  │不爭執          │
├──┼─────┼───────────────┼─────┼────────┤
│ 97 │102.12.24 │材料、工具等費用              │   4,140  │不爭執          │
├──┼─────┼───────────────┼─────┼────────┤
│ 98 │102.12.24 │門片五金                      │   1,350  │不爭執          │
├──┼─────┼───────────────┼─────┼────────┤
│ 99 │102.12.24 │資材零用金等                  │  20,000  │不爭執          │
├──┼─────┼───────────────┼─────┼────────┤
│105 │102.12.30 │資材費                        │  20,000  │不爭執          │
├──┼─────┼───────────────┼─────┼────────┤
│113 │103.01.07 │員工薪資                      │  50,000  │不爭執          │
├──┼─────┼───────────────┼─────┼────────┤
│114 │103.01.07 │買車借款                      │ 150,000  │不爭執          │
├──┼─────┼───────────────┼─────┼────────┤
│112 │103.01.10 │103年元月6日前所有工資        │ 122,750  │不爭執          │
├──┼─────┼───────────────┼─────┼────────┤
│128 │103.01.10 │資材費                        │  40,000  │不爭執          │
├──┼─────┼───────────────┼─────┼────────┤
│116 │103.01.21 │員工薪資                      │  50,000  │不爭執          │
├──┼─────┼───────────────┼─────┼────────┤
│117 │103.01.21 │材料全部結清                  │  45,800  │不爭執          │
├──┼─────┼───────────────┼─────┼────────┤
│118 │103.01.22 │工資(25*2,500)              │  62,500  │不爭執          │
├──┼─────┼───────────────┼─────┼────────┤
│ 92 │102.12.18 │水泥18包沙11包榔頭等          │   4,140  │不爭執          │
├──┼─────┼───────────────┼─────┼────────┤
│ 57 │102.11.08 │三片門及門框                  │  27,400  │不爭執          │
├──┼─────┼───────────────┼─────┼────────┤
│ 23 │102.03.13 │化糞池                        │   3,500  │不爭執          │
├──┼─────┼───────────────┼─────┼────────┤
│    │          │ 合計                         │ 977,570  │承認977,570元   │
└──┴─────┴───────────────┴─────┴────────┘
┌───────────────────────────────────────┐
│十九、支付盧帛霖介紹-小馬(水電)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62 │102.11.08 │水電資材費                    │ 150,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150,000  │承認150,000元   │
└──┴─────┴───────────────┴─────┴────────┘
┌───────────────────────────────────────┐
│二十、支付張仲良(房屋設計規劃)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101.10.12 │建築顧問費                    │ 100,000  │不爭執          │
├──┼─────┼───────────────┼─────┼────────┤
│    │101.10.12 │借支                          │ 300,000  │                │
├──┼─────┼───────────────┼─────┼────────┤
│    │102.11.09 │張仲良建築師設計費            │ 200,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600,000  │承認300,000元   │
└──┴─────┴───────────────┴─────┴────────┘
┌───────────────────────────────────────┐
│二十一、支付張清福(房屋細部裝修)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85 │102.12.03 │衛浴貼磁磚(3 間)            │  35,000  │不爭執          │
├──┼─────┼───────────────┼─────┼────────┤
│115 │103.01.07 │廚房花磚、地板工資            │  23,950  │不爭執          │
├──┼─────┼───────────────┼─────┼────────┤
│    │          │合計                          │  58,950  │承認58,950元    │
└──┴─────┴───────────────┴─────┴────────┘
┌───────────────────────────────────────┐
│二十二、支付巫政標(灌漿)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84 │102.12.06 │地板四週灌漿                  │  46,8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46,800  │承認46,800 元   │
└──┴─────┴───────────────┴─────┴────────┘
┌───────────────────────────────────────┐
│二十三、支付張榮賢(水電)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63 │102.11.14 │抽水馬達配電到水塔            │  12,000  │不爭執          │
├──┼─────┼───────────────┼─────┼────────┤
│ 83 │102.12.02 │水電資材費(11月25日前)及工資│  72,696  │不爭執          │
├──┼─────┼───────────────┼─────┼────────┤
│106 │102.12.16 │水電工資、材料費等            │  39,255  │不爭執          │
├──┼─────┼───────────────┼─────┼────────┤
│108 │103.01.03 │水電資材費                    │  69,239  │不爭執          │
├──┼─────┼───────────────┼─────┼────────┤
│126 │103.04.17 │匯款                          │  60,000  │                │
├──┼─────┼───────────────┼─────┼────────┤
│    │          │合計                          │ 253,190  │承認193,190 元  │
└──┴─────┴───────────────┴─────┴────────┘
┌───────────────────────────────────────┐
│二十四、支付張政錚(房屋防水粉刷)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66 │102.11.19 │衛浴粉刷工程                  │  28,4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28,400  │承認28,400 元   │
└──┴─────┴───────────────┴─────┴────────┘
┌───────────────────────────────────────┐
│二十五、支付張君瑞(房屋基礎灌漿)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67 │102.11.19 │灌漿水泥座(房後方)          │   9,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9,000  │承認9,000元     │
└──┴─────┴───────────────┴─────┴────────┘
┌───────────────────────────────────────┐
│二十六、支付蔡志吉(家具)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103 │102.12.23 │仿古木開放櫃                  │  46,500  │                │
├──┼─────┼───────────────┼─────┼────────┤
│    │          │合計                          │  46,500  │承認0元         │
└──┴─────┴───────────────┴─────┴────────┘
┌───────────────────────────────────────┐
│二十七、支付林口長旺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104 │102.12.27 │電視牆窗花4片                 │  20,000  │                │
├──┼─────┼───────────────┼─────┼────────┤
│    │          │合計                          │  20,000  │承認0元         │
└──┴─────┴───────────────┴─────┴────────┘
┌───────────────────────────────────────┐
│二十八、支付彭宇莉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53 │102.09.28 │員工薪資(9/17-9/28 )12天    │   5,220  │                │
├──┼─────┼───────────────┼─────┼────────┤
│    │          │合計                          │   5,220  │承認0元         │
└──┴─────┴───────────────┴─────┴────────┘
┌───────────────────────────────────────┐
│二十九、原告姜森(執行費用)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14 │102.03.13 │TD車維修費                    │  60,000  │                │
├──┼─────┼───────────────┼─────┼────────┤
│ 12 │102.03.13 │零用金                        │  10,000  │                │
├──┼─────┼───────────────┼─────┼────────┤
│ 13 │102.03.13 │雜項費用(吃飯、敬神等)      │   1,630  │                │
├──┼─────┼───────────────┼─────┼────────┤
│ 15 │102.03.13 │過路費                        │     500  │                │
├──┼─────┼───────────────┼─────┼────────┤
│ 16 │102.03.15 │加油                          │   1,700  │                │
├──┼─────┼───────────────┼─────┼────────┤
│ 17 │102.03.18 │加油                          │   1,600  │                │
├──┼─────┼───────────────┼─────┼────────┤
│ 18 │102.03.21 │加油                          │   1,800  │                │
├──┼─────┼───────────────┼─────┼────────┤
│ 21 │102.03.25 │加油                          │   1,787  │                │
├──┼─────┼───────────────┼─────┼────────┤
│ 22 │102.03.29 │加油                          │   1,750  │                │
├──┼─────┼───────────────┼─────┼────────┤
│ 24 │102.04.03 │加油                          │   1,750  │                │
├──┼─────┼───────────────┼─────┼────────┤
│ 25 │102.04.09 │加油                          │   1,750  │                │
├──┼─────┼───────────────┼─────┼────────┤
│ 28 │102.04.12 │加油                          │   1,750  │                │
├──┼─────┼───────────────┼─────┼────────┤
│ 32 │102.04.23 │加油                          │   1,700  │                │
├──┼─────┼───────────────┼─────┼────────┤
│ 60 │102.11.14 │便當                          │     720  │                │
├──┼─────┼───────────────┼─────┼────────┤
│ 61 │102.11.15 │午餐及晚餐                    │   3,300  │                │
├──┼─────┼───────────────┼─────┼────────┤
│ 69 │102.11.19 │便當                          │     360  │                │
├──┼─────┼───────────────┼─────┼────────┤
│ 70 │102.11.21 │賓士600輪胎更換               │  45,000  │                │
├──┼─────┼───────────────┼─────┼────────┤
│ 73 │102.11.23 │電費(1,733元)便當(560元)  │   2,293  │                │
├──┼─────┼───────────────┼─────┼────────┤
│ 74 │102.11.27 │花種(波斯菊)                │   6,000  │                │
├──┼─────┼───────────────┼─────┼────────┤
│ 76 │102.11.27 │便當                          │     300  │                │
├──┼─────┼───────────────┼─────┼────────┤
│ 77 │102.11.30 │車輛維修費(30,000*12個月)   │ 360,000  │                │
├──┼─────┼───────────────┼─────┼────────┤
│100 │102.12.24 │日產TD車輛保養換輪胎          │  11,158  │                │
├──┼─────┼───────────────┼─────┼────────┤
│101 │102.12.26 │電費                          │     965  │                │
├──┼─────┼───────────────┼─────┼────────┤
│125 │103.02.22 │辦桌                          │  26,500  │                │
├──┼─────┼───────────────┼─────┼────────┤
│    │          │ 合計                         │ 544,313  │承認0元         │
└──┴─────┴───────────────┴─────┴────────┘
┌───────────────────────────────────────┐
│三十、支付吳碧楨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19 │102.03.22 │員工薪資                      │  50,000  │                │
├──┼─────┼───────────────┼─────┼────────┤
│ 30 │102.04.22 │員工薪資                      │  50,000  │不爭執          │
├──┼─────┼───────────────┼─────┼────────┤
│ 36 │102.05.27 │匯款                          │  50,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150,000  │承認100,000 元  │
└──┴─────┴───────────────┴─────┴────────┘
┌───────────────────────────────────────┐
│三十一、支付蔡明宏(房屋內部裝修)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90 │102.12.03 │衛浴貼磁磚                    │  18,000  │不爭執          │
├──┼─────┼───────────────┼─────┼────────┤
│    │          │合計                          │  18,000  │承認18,000元    │
└──┴─────┴───────────────┴─────┴────────┘
┌───────────────────────────────────────┐
│三十二、支付李新枝(房屋內部裝修)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87 │102.12.04 │衛浴的磁磚(西班牙)          │  55,000  │不爭執          │
├──┼─────┼───────────────┼─────┼────────┤
│ 88 │102.12.05 │匯款                          │  90,000  │不爭執          │
├──┼─────┼───────────────┼─────┼────────┤
│124 │103.01.28 │匯款                          │  79,240  │不爭執          │
├──┼─────┼───────────────┼─────┼────────┤
│    │          │合計                          │ 224,240  │承認224,240元   │
└──┴─────┴───────────────┴─────┴────────┘
┌───────────────────────────────────────┐
│三十三、支付阿田(維護清潔)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89 │102.12.05 │零工新資(工地打雜)          │  10,000  │                │
├──┼─────┼───────────────┼─────┼────────┤
│    │          │合計                          │  10,000  │承認0元         │
└──┴─────┴───────────────┴─────┴────────┘
┌───────────────────────────────────────┐
│三十四、支付陳國原(泥作)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102 │102.12.20 │永勝土木包業                  │  71,000  │不爭執          │
│    │          │(切磚、粉牆、地板水泥)      │          │                │
├──┼─────┼───────────────┼─────┼────────┤
│    │          │合計                          │  71,000  │承認71,000元    │
└──┴─────┴───────────────┴─────┴────────┘
┌───────────────────────────────────────┐
│三十五、支付陳財興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129 │101.08.01 │竹北程建築師製作等高線模型等  │ 150,000  │                │
├──┼─────┼───────────────┼─────┼────────┤
│    │          │合計                          │ 150,000  │承認0元         │
└──┴─────┴───────────────┴─────┴────────┘
┌───────────────────────────────────────┐
│三十六、支付戴敏容(禮品)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54 │102.09.30 │匯款                          │ 114,840  │                │
├──┼─────┼───────────────┼─────┼────────┤
│ 55 │102.09.30 │匯款                          │  77,040  │                │
├──┼─────┼───────────────┼─────┼────────┤
│    │          │合計                          │ 191,880  │承認0元         │
└──┴─────┴───────────────┴─────┴────────┘
┌───────────────────────────────────────┐
│三十七、弘盛土木包工業(聯絡道路)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56 │102.09.30 │匯款                          │ 132,500  │                │
├──┼─────┼───────────────┼─────┼────────┤
│    │          │合計                          │ 132,500  │承認0元         │
└──┴─────┴───────────────┴─────┴────────┘
┌───────────────────────────────────────┐
│三十八、支付邱秋美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102.09.14 │代書潤筆費                    │   1,000  │                │
├──┼─────┼───────────────┼─────┼────────┤
│    │102.09.26 │代書代辦費用                  │  70,000  │                │
├──┼─────┼───────────────┼─────┼────────┤
│    │103.07.21 │增值稅                        │ 200,000  │                │
├──┼─────┼───────────────┼─────┼────────┤
│    │          │合計                          │ 271,000  │承認0元         │
└──┴─────┴───────────────┴─────┴────────┘
┌───────────────────────────────────────┐
│三十九、支付姜洪樹                                                            │
├──┬─────┬───────────────┬─────┬────────┤
│編號│日期      │項目                          │  金  額  │備註            │
├──┼─────┼───────────────┼─────┼────────┤
│    │101.07.27 │代書費                        │  35,312  │                │
├──┼─────┼───────────────┼─────┼────────┤
│    │          │合計                          │  35,312  │承認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