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宋國鎮、曾明玉、何星磊
- 法定代理人吳亮桐
- 原告欣永通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 告 欣永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亮桐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 告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孟昭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查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00 元,尚應補繳26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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