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 被告
- 富民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