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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被告
富民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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