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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夢想高爾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豫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1  │夢想高爾夫有│香港商高仕利有限│永豐銀行竹│105 年8 月31日│45,360元  │AI2139509 │    │
│    │限公司      │公司台灣分公司  │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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